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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民不文明行为将会被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3-18 点击率:2700次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去年3月1日,太原市正式实施《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倡导市民遵守公共礼仪。3月1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文明办获悉,为全力推进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体现《条例》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太原市文明办将组织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太原市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文明办应当指导、支持窗口服务单位、行业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文明建设有序开展。
  各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普法责任制,结合职责范围、行业管理特点、普法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各县(市、区)文明办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推动各级文明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单位职工、村民、居民广泛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
  为加强社会监督,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市级和各县(市、区)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投诉、举报。
  链接
  部分不文明行为处罚标准
  太原市公安局
  1、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批评教育。
  4、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5、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物品;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太原市城乡管委
  1、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的。
  2、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有碍观瞻)物品的(参照《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交通局
  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卫健委
  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交警支队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相关执法。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2、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3、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4、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