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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一体化监察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3/27 点击率:586次
    从今年开始,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并列入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时,同时对其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一体化监察。
  为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山西煤监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中,将现场检查情况与其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对比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处。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驻地监察分局(站)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驻地监察分局(站)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开展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各监察分局(站)于每年年初依法接受辖区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企业,都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在收到煤矿企业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监察人员对申报表填写和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当面查验,并按规定及时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辖区内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